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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院政字〔2018〕10号 《德州学院校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2018-06-20 06:21  

 

德院政字〔2018〕10

 

关 于 印 发

《德州学院校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德州学院校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德 州 学 院

      2018年2月2日

 


德州学院校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校校长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其综合效用,推动学校事业的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会[2013]30号)、《德州学院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德院政字[2017]24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校长基金是指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用于应对预算年度内突发性事件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校长基金预算依据学校全年经费支出预算总额,扣除人员经费、水、电、暖、利息及划转联合办学经费等刚性支出预算后5%左右确定。

第三条 学校对校长基金的使用实行校长、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制度。

第四条 凡申请使用校长基金的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年初预算未做安排但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或学校实际情况必须实施;

2.年初预算已做安排但因特殊情况导致预算资金不足以保障项目的完成;

3.因不可抗力引致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按以下步骤申请使用。

1.项目申请单位在经过前期调研、充分论证并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填报《德州学院校长基金项目申请书》报财务处;

2.财务处对项目申请书提出初审建议,报分管财务校领导;

3.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批复或确定列入校长办公会讨论确定。原则上,申请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校长直接审批;申请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第六条 对申请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分管业务校长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第七条 项目申请单位要积极推进项目实施,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金额和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和用途,保证专款专用。

第八条 校长基金项目立项后,项目申请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实施,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应按照《德州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德院政字[2016]26号)文件规定,纳入招标管理。

第九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申请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合格验收、完善报销手续、撰写验收报告或绩效评价报告。对于应移交相关部门管理的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条 学校审计、财务部门要按照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德州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8年2月2日印发

 

 

 

附件【附件:德州学院校长基金项目申请书.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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