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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院政字〔2014〕24号 《德州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2017-11-27 23:27  

德院政字〔2014〕24



德州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德州学院为主体的各项财务活动,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成本费用管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及财务清算等。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
  (三)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二)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
  (三)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五)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副校长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七条 学校单独设置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协管财务副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

校内所有非独立法人单位的财务工作均纳入财务处集中管理。

校内由学校投资成立的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的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学校应按要求配备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继续教育等由财务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交接手续。财务处负责人离职时必须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进行会计事务处理工作。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学校凡涉及资产变动和学校权益的经济事项,财务处参与研究;对外经济类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财务处参与会签并备案。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学校预算分为部门预算与校内预算。部门预算指学校按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求编制的年度财务预算。校内预算是指学校在部门预算框架内将其经济分类科目指标分配到学校具体工作项目上的预算。

校内收入预算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取得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计划。

校内支出预算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人员经费、教学经费、科研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才建设经费、管理保障经费、后勤保障经费、基本建设经费、学生活动经费与其他经费支出计划。

支出预算中可将不超过收入预算总额的2%作为机动经费,用于当年预算中不可预见的支出。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自求收支平衡。收入预算编制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二条 学校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结合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充分考虑本年度收支增减因素编制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部门预算编制执行《预算法》,按照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由财务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四条 部门预算一经确定应当严格执行。执行过程中,应上缴国库、财政专户管理资金预算的调整报教育厅审核、财政厅审批后执行;其他资金预算的调整,由学校调整并报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校内预算的编制一般随着部门“一上”预算的上报时间展开,先由校内相关部门、单位提出预算建议数,财务处汇总报学校党委会研究批准后,由财务处将预算下达到相关部门、单位,相关部门、单位二次上报子预算,学校批准后执行,时间一般在二月底之前完成。

校内支出预算调整额度不足20万元的项目,由校长审批;额度在20万元及以上的调整项目须经学校领导集体审批。
   第十五条 学校决算是指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财务处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和校内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并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确保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年度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由教育厅审核后报财政厅批准。年度校内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须向学校教代会报告。

第十六条 部门、单位收入预算包括学校核拨的包干经费、专项经费和创收收入。包干经费指用于正常教学和办公运转的公用经费;专项经费指部门、单位开展专项工作从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获得的经费;创收收入指部门、单位利用学校资源、经批准开展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留成部分。

第十七条 学校、部门(单位)两级从校外取得的教学骨干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等专项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九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培训费、考试考务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条 学校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财政、税务等合法票据。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全部由财务处归口管理。国家有规定但尚未纳入收费许可的,须先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批准、市物价局备案后收取。其他收费事项,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财务处会同审计处结合相关规定提出意见经学校研究批准后执行。
   所有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对按照规定应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必须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隐瞒、挪用、坐支、私分应缴的收入,不得违规收费,严禁单位和部门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校办产业应按其生产经营特点,按照工商、税务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四条 支出包括:
  (一) 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五条 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遵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加强支出管理。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支出数。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与公务卡消费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应建立支出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八条 学校经费支出实行事前审批及报销签批制度。审批人、签批人要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在批准的预算支出范围、控制指标和审批权限内审批支出事项、签批经费支出。经费报销签批实行签批人和经办人责任制,经办人对提供签批的各种支出事项和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确保财务活动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审批人对所批准支出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签批人根据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对审批事项和经费支出承担审核及相应的行政经济责任;财务处负责对签批后的凭证进行审核,确保各项财务活动真实、合法、合规。

第二十九条 对不符合审批程序或规定开支范围,以及各种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事项,财务人员不得支付。对重大或特殊问题,财务人员认为还应经有关校领导进一步审批后才能执行的,要履行再审批后执行程序。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一条 学校结转和结余资金分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与非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类预算资金结余的处理

(一)学校预算下达各教学单位和教辅部门的包干经费结余指标,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二)学校预算安排的校级专项经费结余资金,纳入学校统一管理,需要继续执行的列入下年度预算。

(三)科研、教研、教学、实验等学校分配到个人或单位的项目资金结余,按照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事业基金,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规模。实行项目资金结转结余核对清理制度,对结转结余资金至少每季度各项目负责人与财务处核对清理一次。

学校项目经费在规定的完成期限内结转使用, 项目完工或超出规定完成期限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与财务处核对,项目结余资金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根据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我校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为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具体根据年度的结余情况由党委会研究决定。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学府家园维修基金,按照《学府家园经济适用房住房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使用、管理和监督。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六条 其他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但根据实际情况确实需要提取的,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学校研究批准后执行。

专用基金的管理应遵循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规模。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八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各项流动资产全部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财务处对现金和各项存款等事项建立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形成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机制,建立现金及各种存款日清月结制度,确保现金及资产安全;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国家、山东省有关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财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及时按规定处理。

学校所有银行账户由财务处按上级有关规定开设并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处以外的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擅自开设银行账户。学校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做到资源共享、优化配置,须经过有效的论证和可行性研究,避免重复购置而造成资源浪费。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经上级批准,学校自行采购的固定资产,按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等,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报财务处,按财政部门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学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执行《德州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学校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

具体办法执行省教育厅、财政厅等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四十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对实行大修、维修、改造的固定资产及时办理脱离固定资产状态手续。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四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执行《山东省高等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办法》。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学校应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四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校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后,可以对外投资。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资产评估机构由学校委托、聘请或通过政府采购确定。
   所有的对外投资项目都必须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学校对外投资行为须经党委会审议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对外投资属于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资产的划转手续。必须明确学校自身与被投资企业或单位的产权关系和经济关系,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学校对校办产业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资产处置需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报教育、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处理。
处置范围包括: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依规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代管款项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不属于学校,但委托单位应将有关经费管理办法报财务处备案,并作为核算的依据。

代管款项包括党费、教材费、物业费、校园卡商户结算款、医科所经费、附属医院经费、保健中心经费等。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规定结算。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具体审批办法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条 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五十一条 学校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五十二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五十三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保障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保障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学校管理与保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应由学校支付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五十四条 学校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对学校、教学单位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的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细化到科研项目。

学校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高校成本核算实施细则,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一章 内部财务清算

第五十六条 下属单位或内部机构经上级有关部门或学校批准,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七条 进行财务清算时,由学校有关领导牵头,成立由财务、资产、审计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清算工作小组,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对其财产、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由财务处、资产处做好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好各种遗留问题。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八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处定期向教育、财政主管部门、校领导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独立核算单位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分管校领导和财务处报送财务报告,全面、完整地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
   第五十九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指标(见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分析指标)。财务处可根据学校阶段性情况增加财务分析指标,指出财务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举措,供学校决策层和上级主管部门参考、使用。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六十一条 学校财务监督应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公开财务信息。
  第六十二条 学校支持财务人员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财务人员按《会计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施不同的监督方式,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提出意见或向学校反映。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财务管理、附属单位财务管理,执行本办法。

国家对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财务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执行本办法。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德 州 学 院

2014年6月27日















 

        德州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4年6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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