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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院党办字[2015]12号 《德州学院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制(试行)》和《德州学院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2018-06-13 09:56  

关于印发《德州学院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制(试行)》和《德州学院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德院党办字[2015]12号

各单位,各部门,校属各单位:

    《德州学院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制(试行)》和《德州学院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德州学院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制(试行)》

    2.《德州学院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德州学院党委办公室  德州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5年6月8日


 

德州学院

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提高我校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加强对处级干部队伍管理监督,促使干部认真履行职责,勤政廉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部《高等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山东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教育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级干部包括:

(一)学校各处级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二)其他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处级干部。

第三条 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处级干部在任职期间的经济管理责任所做的客观评价。包括处级干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审计,处级干部换届时任职期满的经济责任审计,处级干部因调动、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岗位时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处级干部任职期间进行的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为提高监督时效,应逐步提高任中审计的比重。

第四条 处级干部经济责任是指处级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院部、单位的经济管理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主管责任包括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等。

第五条 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建立健全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内部审计等职能部门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相应的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联席会议要审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及时研究审计工作重大问题,听取审计结果报告,讨论审计处理意见,督促审计意见整改落实。

第二章 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第六条 对学校处级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及学校的经济政策和决策以及各项规章制度,是否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

(二)是否制定并按照本单位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进行本单位的重大经济决策。

(三)是否负责落实和完成了本单位教学科研及事业发展任务。

(四)是否依法将组织的各项收入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在学校财务处以外另设立银行账户,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

(五)是否在学校财务处的统一安排下,科学组织编制和合理有效执行本单位的财务预算,做到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和绩效管理相结合。

(六)是否认真实施学校规定的财务报销审批程序,认真审查收支业务的内容和金额,做到专款专用,对收支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七)是否按规定监管本单位科研经费的执行和使用。是否根据学科特点和科研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的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八)是否落实本单位资产管理责任,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九)是否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控制和内部管理制度,并确保制度执行的有效性。

(十)是否贯彻廉政风险防控长效制度建设。

(十一)是否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管理,推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长效制度建设。

第三章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程序和方法

第七条 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处级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组织部根据学校党委决定向审计处下达审计委托书。

第八条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处级干部责任

(一)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审计法规和审计纪律,严格按照审计工作程序,采取适当的审计形式进行审计。

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回避制度。

(二)被审计处级干部和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按照审计工作要求及时提供审计资料,真实、全面、客观地撰写履行经济责任的报告,并对提供的各种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签署承诺书。

对拒绝、阻碍、干涉审计工作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有关人员,学校组织、纪监部门将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九条 审计处收到审计委托书后,组成审计组,制定出审计工作方案,并提前三日向被审计处级干部所在单位(部门)下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处级干部本人。

第十条 审计组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处级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处级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包干经费和创收经费及其他经费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经济合同、业务档案、重要批示等资料;

(三)被审计处级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在被审计的处级干部所在的院部、单位进行审计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计依据、审计实施时间、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纪律、审计组办公地点、监督举报电话等。

第十二条 审计组根据被审计处级干部(部门)及学校财务部门提供的资料实施审计并写出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处级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和本人意见。被审计处级干部所在部门及本人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五日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送交审计组,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三条 审计组接到被审计处级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后,对所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复核,并对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必要的修改。形成的审计报告初稿连同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部门)的书面意见报审计处。审计报告初稿经审计处审核后,报学校主要领导审阅后形成正式审计报告。

第四章 责任界定、审计评价

第十四条 审计处对学校院部及单位有关处级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遵循“依法评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对其经济责任履行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其在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和存在的问题提出表彰、奖励或处理、处罚的建议。

第十五条 评价被审计处级干部在所管理的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应负的责任时,应当在分析主客观原因的基础上,区分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并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直接责任,是指处级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各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单位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违反决策程序作出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致使学校和本单位国有资产(资金、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管责任,是指处级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处级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的行为;

(三)不属于处级干部直接分管的工作,但作为主要领导干部应当知晓的本院部、本单位的重大经济事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符合决策程序但由于决策不当、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致使学校和本单位国有资产(资金、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十八条 对被审计处级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和评价,其中:

(一)被审计处级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数据与审计后的认定数据相符,又未发现财务收支方面违规事实的,可视为会计资料真实地反映了被审计处级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财务收支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

(二)被审计处级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数据与审计后的认定数据基本相符,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但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可视为被审计处级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财务收支情况,财务收支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但有一定的违规行为。

(三)被审计处级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差距较大,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视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可视为被审计处级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未能真实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或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  审计结论的使用和通报

第十九条 审计处对处级干部审计后将依据审计情况对处级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向联席会议提交审计报告,经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的审计报告及时向校党委会提交。校党委将根据审计报告对被审计的处级干部作出审计结论。审计处按照工作程序将审计结论送交委托审计的有关部门。审计结论作为干部考核、任免、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并归入干部档案。

第二十条 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处依法依规认定责任,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审计结果和案件查处情况,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审计中发现有严重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通报制度。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通过印发经济责任审计通报等方式,在学校内部进行公开。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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