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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院校办字〔2017〕7号 《德州学院财务收款票据管理办法》
2018-06-19 10:02  

德院校办字〔2017〕7号

德州学院校长办公室

关于印发《德州学院财务收款票据管理办法(试行)》《德州学院校园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部,各部门,校属各单位:

《德州学院财务收款票据管理办法(试行)》《德州学院校园卡系统管理办法(实行)》已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德州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7年6月15日


 

德州学院财务收款票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务收款票据管理,完善财务监督,维护学校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票据管理规定》(鲁财票〔2013〕2号)、《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收款票据,指学校在各类经济活动中依法向校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校内学生、教职工开具的收款凭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财务处以及接受财务处委托具有收款条件的中专部财务科、综合门诊部、后勤物业管理中心等校属单位(以下简称票据使用单位)适用收款票据的收款行为。

第四条 财务处是学校财务收款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管理,领用分离、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学校各类收款票据的领取、保管、发放、使用、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五条 学校财务收款票据分财政票据、增值税发票和校内经费划转结算票据三大类。

第六条 财政票据是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发放,用于学校财务收入与往来结算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检查、监督学校各项财务活动的重要依据。财政票据按用途分为以下四类:

(一)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学校依法收取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主要用于收取学生学费、住宿费、艺体生考试费和国有资产(资源)处置收入等,为四联机打票据。

(二)山东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学校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为三联机打票据。

(三)山东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是指德州学院综合门诊部面向患者发生诊疗行为时开具的收入凭证,为三联机打票据。

(四)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学校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学校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主要用于收取各种押金、定金、保证金等临时款项,或代收取暖费、教材费、学生卧具费等代收、代管资金以及教职工等因公借款收回等内部往来结算款项,为三联机打票据。

第七条 增值税发票是指税务部门统一管制的发票,适用于学校面向社会进行有偿服务取得收入开具的凭证。主要用于收取委托培养费、培训费、考试考务费、科研协作、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服务、物业管理费、房屋场地租赁和销售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增值税普通发票为两联机打票据(只有发票联和记账联)、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三联机打票据。

第八条 校内经费划转结算票据,是指财务处统一印制的,学校内部各单位之间发生经费划转业务时使用的结算凭证。

第三章 票据的领用及发放

第九条 财务处设置财务收款票据管理岗位,指定票据管理员,建立票据管理台账,实行票据领用、使用、缴销登记制度。

票据管理员负责办理财务收款票据的领用、保管、分发、缴销、核销、销毁登记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条 收款票据的领用实行“凭证领用、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第十一条 财政票据领用实行计划申报制度。票据使用单位须在每季度5号前向票据管理员上报下一季度的票据使用计划。票据管理员根据各单位计划汇总情况,于每季度10号前向财政部门申报学校下一季度的票据使用计划。

第十二条 收款票据的领用

“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山东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和“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由票据管理员持《山东省财政票据领购证》到省财政厅领用。

“山东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按收费票据实行属地管理的规定,由票据管理员持德州学院综合门诊部《山东省财政票据领购证》到德城区财政局领用。

增值税发票由票据管理员持《发票领购簿》、增值税发票系统——金税盘,按税务部门核定的用量到德州市国税局领用

第十三条 票据实行领用登记制度。票据管理员须分类设立《德州学院财务票据使用登记表》(附件一),登记票据的领用、发出使用、结存、回收及核销等情况。对财政票据定期盘点,保证登记结余与实际盘存相符。对增值税发票按月盘结、核销。

第十四条 票据使用单位领用票据时,须填写《德州学院财务收款票据领用申请单》(附件二)。

第十五条 财政票据一次领用数量一般不得超过票据使用单位一个月的使用量。再次领用,须先将以前领用的票据存根或《德州学院票据使用明细表》(附件三)交回。

第十六条 校内经费划转结算票据由票据管理员结合使用需求情况申报印制及发放、核销与销毁。

第四章 票据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七条 财政票据与增值税发票实行实票管理与系统管理相结合模式,依托“山东省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金税服务平台”,实行电子化、网络化管理,要确保系统信息与实票管理情况一致。

第十八条 票据使用单位需设置财务收款票据管理台账,准确记录票据的领用与使用情况,严格落实领用、使用、结存、核销手续。做到专人负责、专柜管理。

第十九条 票据使用单位启用收款票据前,应检查所领票据是否存在缺页、损毁及号码错误等情况。如有缺页、损毁及号码错误等情况,使用单位应及时将票据退回。

第二十条 票据使用单位须在确认发生收款业务后开具票据。确需预开票据时,票据需要人须按规定填写《预到账开具发票信息确认书》办理预开票据手续。预开票据不得跨月收款。当月确无法收款时,应向对方单位索回预开发票,特殊情况由使用单位书面报财务分管负责人审批、票据管理员备案。

第二十一条 开具收款票据要有明确依据,对收款项目不明、收款标准不符、收款内容不实的款项,应拒绝开票。

第二十二条 票据开具须借助统一的管理系统使用微机打印,做到项目、标准等内容完整真实、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加盖印章齐全。

第二十三条 票据开具后,票据使用人应认真核实票据填写信息,如有差错及时纠正。因故退回或换开票据,不得超过开票当月。

第二十四条 因打印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票据,由票据使用人在山东省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作废处理。票面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保持各连次完整,不得擅自销毁。

第二十五条 票据严禁涂改、挖补、拆分、撕毁,不得对外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不得串用。

第二十六条“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范围相同,只有对方单位是一般纳税人时,才能开具“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发票须通过“金税服务平台”开具。因内容有误等原因当月未能作废的增值税发票,需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冲正。

第二十七条 票据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票据,发生丢失,应及时报财务处说明情况。财政票据按规定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声明作废,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增值税发票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按要求登报声明作废。

第二十八条 票据使用单位使用财务收款票据所收取的款项必须及时、足额入账管理,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

第二十九条 票据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要办理移交手续,交接双方要对票据进行盘点清库,填制移交清册,由财务分管负责人监督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章 票据的核销、销毁

第三十条 票据使用完毕后,票据使用人须按顺序整理票据存根或填制《德州学院财务票据使用明细表》,交票据管理员妥善保管。

第三十一条 票据使用人在交回票据时,应在《德州学院财务票据登记表》上如实登记票据使用情况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因政策等原因作废及空白未使用需收回的财政票据,由票据管理员在山东省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中核销。

第三十三条 票据管理员须按规定保管未启用财务收款票据、票据存根、《德州学院财务票据使用明细表》和领用登记簿。

第三十四条 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程序予以销毁。

增值税发票的缴销,由票据管理员持增值税发票系统——金税盘、增值税红字发票或作废发票到税务部门核销。

第六章 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 财务处建立财务收款票据监督检查制度。票据管理员负责按规定监督、核查各单位票据使用、管理情况,及时催收应交回的票据。财务处分管负责人对票据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稽核。

第三十六条 票据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对无视财经纪律、擅自印刷或购买使用不合规票据的,学校没收其所得,按“小金库”论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任一种违规行为者,停止票据使用、责令其立即纠正并报学校按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违反政纪的,上报财政、纪检等部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管理不善,造成票据丢失、损毁的;

(二)不及时交款,截留、私分学校收入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自定收费项目乱收费的;

(四)违反规定,买卖、转借、转让、代开、涂改票据的;

(五)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监督和举报票据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因监督举报避免学校重大损失发生的单位和个人视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或上级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德州学院财务收款票据使用登记表

票据名称:

 

 

 

 

 

 

 

 

 

序号

票据编号

数量(份)

领用日期

领用人

发放人

收回日期

缴回人

收缴人

备注

起始号码

终止号码

 

 

 

 

 

 

 

 

 

 

 

 

 

 

 

 

 

 

 

 

 

 

 

 

 

 

 

 

 

 

 

 

 

 

 

 

 

 

 

 

 

 

 

 

 

 

 

 

 

 

 

 

 

 

 

 

 

 

 

 

 

 

 

 

 

 

 

 

 

 

 

 

 

 

 

 

 

 

 

 

 

 

 

 

 

 

 

 

 

 

 

 

 

 

 

 

 

 

 

 

 

 

 

 

 

 

 

 

 

 

 

 

 

 

 

 

 

 

 

 

 

 

 

 

 

 

 

 

 

 

 

 

 

 

 

 

 

 

 

 

 

 

 

 

 

 

 

 

 

 

 

 

 

 

 

 

 

 

 

 

 

 

 

 

 

 

 

 

 

 

 

 

 

 

 

 

 

 

 

 

 

 

 

 

 

 

 

 

 

 

 

 

 

 

 

 

 

 

 

 

 

 

 

 

 

 

 

 

 


 

附件2

 德州学院财务收款票据领用申请单

申请部门:(公章)                                          

票据类型:

领用数量:                

领用人:                    

票据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                      

财务处分管负责人签字:                        

             

附件3

德州学院财务收款票据使用明细表

票据名称:

票据使用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单位:元

开票日期

票据编号

缴款人

开票金额

开票人

是否缴款

是否作废

备注

                                 

                                         制表人:

德州学院校园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为提高校园卡系统管理水平,规范校园经济秩序,最大程度地发挥校园卡系统在师生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服务作用,使校园卡系统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德州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校园卡系统依托校园网建设,是信息化建设的组成部分,在学校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财务处负责建设和管理。

第二条 各校园卡系统使用单位或部门(以下简称单位)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相互协调配合,保证校园卡系统平稳运转,建设师生员工满意的校园卡系统使用环境。

第三条 德州学院校园卡由财务处校园卡管理中心发行,是校内唯一具有身份认证及消费功能的校园卡,校园内任何单位不再发放具有同类功能的卡片。

第四条 各校园卡应用子系统的管理单位及校内承租户均应遵守本办法,并履行告知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校园卡系统及设备作为校园卡系统功能的承载体,属于学校资产,各使用单位和个人要自觉爱护,严格按照要求加强管理和维护。

第二章 校园卡

第六条 校园卡分为学生卡、教工卡、延期卡和临时卡。

学生卡面向在校研究生、本专科生、中专生、留学生、校际交流生发放。

教工卡面向学校在册的教职工发放。

延期卡面向毕业后留校考研等学生发放。

临时卡面向非在学籍学生在校接受短期培训、校外人员参加校内会议等原因临时在学校进行消费、工作、生活的人员发放。

第七条 校园卡卡面上印制持卡人的照片、姓名、学习(工作)单位、学号(账号)等信息,临时卡信息可简化。

第八条 校园卡可代替学生证或工作证在校内使用,具有图书借阅、食堂就餐、机房上机、宿舍用电、用水、上网、考试报名、校园消费等功能。

第九条 学校原则上不对外发行校园卡,各内部单位确因业务需要办理临时卡的,由校内各单位提出申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临时卡。

第十条 学生卡由财务处校园卡管理中心根据招生就业处(教务处)提供的学生录取信息办理;教工卡由教职工所在单位开具证明、提供所需信息后办理。

第十一条 学生卡和教师卡首张卡的办卡费用纳入学校年度经费支出预算,因持卡人个人原因需补办校园卡的,收取工本费。

第十二条 校园卡作为在校师生的个人身份识别证件和消费卡,仅限本人使用,应由持卡人妥善保管。如有转借,一经发现,校园卡管理中心将强制停止使用,所产生的后果由出借者负责。

第十三条 校园卡丢失要及时通过自助方式挂失。校园卡损坏、丢失可通过自助补卡机或到财务处校园卡管理中心补办新卡,新卡启用后旧卡功能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捡到他人丢失的校园卡时,请立即送交校园卡管理中心,如果发生盗用他人校园卡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毕业前将卡内资金余额尽量消费完毕。毕业后,校园卡在规定时间停用,卡内有余额的退还到毕业生本人与校园卡绑定的银行卡,校园卡功能自动失效,卡片由本人留作纪念。

第十六条 学生毕业后如因复习考研原因校园卡仍需继续使用的,应由原学习单位出具继续在校学习证明,由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章 系统管理

第十七条 校园卡系统是由服务器、工作站、商务网关、交换机、圈存机、消费机、读卡器、不间断电源等设备及相关的校园网和专用线路组成的校园消费结算和身份认证系统。

第十八条 学校网络中心负责校园卡系统所依托网络环境的维护。

第十九条 后勤管理处等部门负责校园卡系统供电环境和其它物理环境的维护。

第二十条 财务处校园卡管理中心负责对校园卡系统服务器、圈存机等专用设备的管理、更新和维护,并配备系统管理员负责校园卡系统的数据备份、维护及技术支持,根据学校发展和需求情况对系统进行完善和升级。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子系统使用单位(包括校内商户)使用的设备,依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单位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商户自行购置使用的设备,由商户进行管理和维护,保证无病毒或恶意软件,保持开机连接状态。

第二十二条 未经财务处校园卡管理中心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更改或接入POS消费终端、增设网络交换机、网关设备、数据库数据以及连接线等,凡私自施工或其他行为造成校园卡系统和设备损坏,影响校园卡系统安全运行的行为,一经查核,由学校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校园卡系统作为校内综合性数据平台,各单位应充分利用校园卡系统平台资源,拓展校园卡功能,共同提高校园卡系统信息与其相关系统功能信息的整合与利用水平,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提供决策服务依据。

第二十四条 校内各项业务与经济管理活动功能植入、系统对接建设方案须经学校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财务处积极配合做好技术方案的制定和协调落实工作。

第二十五条 承租学校房屋的经营业户可经归口管理单位和学校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成为校园卡系统的商务用户。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校园卡系统的资金结算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处校园卡管理中心负责系统数据收集、整理和编制报表;财务处资金科负责资金管理,定期与持卡人、商户、银行进行结算。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校园卡管理中心以一卡通系统自动生成的各类报表为基础编制校园卡系统资产负债表、资金结算表,完整反映整个系统的资金流向和暂存、结算情况。

第二十八条 校园卡管理中心负责校园卡系统交易产生的纸质资料的收集、数据信息资料输出及备份,视同会计档案按规定管理。

第二十九条 补办校园卡收取的工本费,纳入学校年度收入预算。

第三十条 校园卡系统运行费用列入学校支出预算。费用支出主要包括:校园卡系统功能拓展项目建设费用,设备及维护费用,所依托网络环境、电力环境、物理环境的维护费用,制卡成本,校园卡使用说明及宣传材料制作费用,校园卡管理中心工作所需的其他费用等。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单位新增系统功能产生的设备及建设费用要有系统使用单位的年度预算或其他资金来源。

第三十二条 校园卡充值使用银行卡通过自助设备实施。校园卡无透支功能,须先充值、后消费,账户内金额不计利息,不能以现金方式支取。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财务处要对用户信息尽保密义务,同时有责任按学校管理需求,向相关部门和人员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校园卡具体业务操作参照《消费POS机操作说明》和《德州学院校园卡使用指南》。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德州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7年6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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