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院政字[2007]16号
德州学院物资设备报废处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物资设备管理,规范物资设备报废处置工作的程序,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德州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损、报废物资设备是高校国有资历产管理工作的一部分,报损、报废的物资设备,由资产管理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处理,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理。
第三条 对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必须保证仪器设备及配套部件的完整齐全,并同时交回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如发现擅自拆卸设备零部件的,要按照《德州学院物资设备损坏、丢失处置办法》进行赔偿。
第四条 报损、报废的物资设备,因教学、科研或其它工作需要可以继续利用的,由资历产管理处统一收回后,再调配使用。领用后的物资设备残体不再作为固定资历产重新入帐,按低值品由使用单位入帐管理。
第二章 设备物资报废的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物资设备可按报废处置
1、使用年限已达到或超过规定的年限(一般设备15-20年),经检验安全无法得到保障的物资设备。
2、产品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益低,属淘汰这列或国家禁止使用的设备。
3、因事故或其它原因严重损坏,且无法修复或虽能修复,但维修费用等同或接近同类新设备物资单价的三分之二者。
第三章 物资设备报废处置办法
第六条 处置工作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一般情况下由资产管理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操作,对价值较大或的比量的废旧物资应邀请监察、审计、财务等相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七条 经批准报废的大宗教固定资产,处置前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废旧物品的情况进行评估,确定最低保留价。
第八条 处置前向校内外发布处置公告,通告处置标的物资设备情况、处置时间、展示地点、参与竞买者应办理的手续等事项。
第九条 在处置活动中,参与竞买的单位应在家以上,处置以以买人的最高应价确认后可成交,以便为学校争取最高的经济效益;对未达到最低保留价格者不能成交,另择时机重新处置。
第十条 竞买成交后,买卖双方应在五日内付清款项,办理交接手续,资产管理处将有关资料归档,所得款项全部上缴学校财务。
第四章 报废处置程序
第十一条 拟报废处置的各种物资设备,需由使用单位在资产管理处网站上下载“德州学院物资设备报废处置审批单”,认真填写核实,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资历产管理处。
第十二条 资历产管理处根据报废处置报告组织技术鉴定,报分管院长审批后,组织实施处置,残值收上缴学校财务。
第十三条 处置房屋、建筑物、车辆及资历产的单价超过20万元,经资历产管理处初审,报院党委研究。
第十四条 资历产报废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技术资料档案由资产管理处整理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文件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此文为准。本办法解放权归资历产管理处。
附(流程图和报废处置守批单)
德 州 学 院
2007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