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院政字[2007]17号
德州学院物资设备损坏、丢失处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增强广大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感,加强物资管理工作,维护设备器材的完整、可靠和使用安全,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以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院师生员工应自觉地爱护学校的一切物资设备,教职员工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勤俭节约和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并率先垂范为学生做出榜样。各有关职能和业务部门要加强物资设备的管理工作,制订严格的物资设备管理制度和详细地技术操作规程,切实防止物资设备管理制度和详细的技术操作规程,切实防止物资设备的损坏丢失和浪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单位及全体师生员工。凡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违反规章制度制度物资设备丢失、损坏事故者。除按本办法处理外,还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四条 对一贯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在爱护设备、节约物资、提高设备利用率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或主动采取防范措施积极抢救物资并减少损失者,以及敢于对一切损坏、浪费、盗窃设备器材等不良行为进行斗争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 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物资设备的损坏、丢失,责任人均应予赔偿。
1、在搬运、保管、领发和使用过程中因不负责任,致使物资设备受震、受潮、损坏、腐蚀、生锈、丢失、被盗而造成损失者;
2、不听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造成损坏的;
3、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组装或改装造成损失的;
4、不遵守规章制度、不负责任、工作失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物资设备损坏或丢失的;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物资设备损失的,经过技术鉴别或有关人员证实可酌情处理。
1、由于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而引起的损坏,确属难于避免者;
2、由于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濒临破损,而在政党使用时发生损坏和自然耗损者;
3、经过批准,初次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或试行新的试验操作技术以及从事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但仍未能避免损坏者;
4、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造成意外损失的。
第七条 损失价值的计算机方法
1、价值在500元以下、使用周期一年以上的物资设备(包括照相机、录音机、电风扇、电吹风、秒表、计算器、维修工具量具等),损坏、丢失要严格计价赔偿。使用一年内按原价赔偿,一年后按扣除折旧后的价值赔偿;
2、价值在500元以上的物资设备,按以下形式计价:
(1)损坏丢失零配件且能更换者,只计算零配件损失的价值;
(2)局部损坏但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丢失的物资设备或零配件,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计算:2年以内按原值计算;2-3年折旧20%;3-5年折旧60%;5年以上折旧80%;
(4)凡未经批准私自动用物资设备,造成损坏、丢失的,均按物资设备的原值加倍赔偿;
(5)对于大型、精密、贵重物资设备,除按损失部分实际情况进行赔偿外,还要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章 处理程序与办法
第八条 损坏物资设备后,当事人应填写《德州学院物资设备丢失、损坏事故报告单》(网上下载),写明经过,单位领导做出处理及赔偿意见后,报资产管理处。
第九条 因故造成物资设备丢失或被盗,当事人要填写《德州学院设备丢失、损坏事故报告单》(网上下载)。属保管不善造成物资设备丢失的,使用单位领导提出处理和赔偿意见;属物资设备丢失,使用单位领导提出处理和赔偿意见;属物资设备被盗的,使用单位应保护现场,通知保卫处立案处理,处理结果一并报资产管理处。
第十条 对价值在500元以下的物资设备,由使用单位领导提出处理意见,报送资历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做出赔偿决定。
第十一条 对价值超过500元、不足10000元的物资设备,由资历产管理处规定处理并报主管领导。
第十二条 对价值10000元以上的物资设备,由资产管理处组织人员查明情况和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和赔偿金额,报院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赔偿费用由学校财务处收取。责任单位应支付的费用从办公经费或其他经费中扣除;责任人应赔偿的费用从其资金或工资中扣除。所收赔偿金用于所损坏、丢失物资设备的购置补贴或维修费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解释。
附(流程图和事故报告单)
德 州 学 院
2007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