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学院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财政专项拨款安排、学校管理和使用、在一定时期内具有指定用途的各类资金,包括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科研项目、师资培训、人才建设、实验室建设、学生奖助学金、维修、购置和基本建设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省、市三级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的管理,包括组织申报、内部调配、支出使用、会计核算、决算报告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 上级部门有专门管理办法的专项资金执行其办法;上级部门没有专门管理办法的资金,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 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贯彻“科学论证、统筹兼顾、专款专用、绩效考评、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各类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归口管理,由校长根据资金性质按教学、科研等各部门的职能分工确定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统合学校情况提出项目建设单位建议,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确定项目建设单位。
第七条 学校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分管校领导牵头,项目主管部门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具体实施,财务、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各履其职的全过程目标责任管理体制。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包括:组织项目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的可行性论证、预算建议、审核、申报、预算的审批执行、资金使用及项目执行进度的监督、项目绩效评估等。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成立由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的项目建设工作小组,确定项目负责人,并向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的可行性论证、预算建议申请、编报项目申请报告书;项目批复后在经费批复预算框架内编制资金使用预算规划,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预算指标使用资金,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提供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审计处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参与其考核使用效果。
第十一条 财务处协助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负责专项资金的核算与监督,并定期通报资金预算的执行情况;年末或项目结束,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报告,经审计处审核后,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使用专项资金购置固定资产纳入学校总体投资建设规划,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基建项目、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及大型维修项目须由学校有关部门先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通过并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批准后方能施工、购置,属于招标范围的必须按规定方式执行。
第十三条 如遇上级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或项目验收,各职能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各履其责、积极配合,及时、据实提供有关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效益考核材料,项目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汇总汇报项目建设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将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以书面形式填写专项资金项目完成报告书,经财务审计审核后,报学校及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真实性和效益最大化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和主管部门负责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真实性和效益最大化负有重要责任。
第三章 项目预算申报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其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相关单位与人员进行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编制与申报,做到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超前谋化、责任到人,按照上级部门的申报要求,坚持科学化、合理化、准确化原则,细化预算编制,保证申报质量。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由分管校领导牵头,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包括文件精神的解读和传达、申报动员和组织、预算编制指导和初审以及对上报学校项目的初审、筛选、排序,对经学校批准上报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完善并申报;财务处负责对省教育厅、财政厅等主管部门的协调及必要的预算编制指导。
第十八条 财政专项资金一经拨付,所有权属于学校,纳入学校财政专项预算范畴,由学校统筹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章 项目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预算指标下达学校后,由财务处向主管部门开具《财政专项资金到账(立项)通知书》(附件1),主管部门及时将指标批复情况上报分管领导、下达项目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填写《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表》(附件2)报财务处。财务处依据《财政专项资金到账(立项)通知书》回执与《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表》进行项目立项。如果资金批复额度与预算申报数不一致,由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调整资金预算;建设单位加强用款管理,结合年度工作计划、项目实施进度等科学编制用款计划,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报销管理执行《德州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或上级专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定期清理检查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项目,掌握项目建设整体情况;对即将启动的项目督促建设单位提前做好项目启动的准备工作,一旦预算批复,能够及时组织实施;对建设中的项目,资金支付进度缓慢的,督促其加快项目实施。
第五章 结余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预算年度内安排的项目支出到期未使用或未使用完而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执行《山东省财政厅省直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指标考核、定期调度、进度通报和约谈制度。由主管部门定期考核、通报项目的建设情况,对建设进度排名落后的项目,将在全校范围内通报,并由相关校领导约谈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及建设单位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共同研究改进措施。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结合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实施的预算执行绩效挂钩制度,建立项目负责人对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考核制度,对预算执行进度特别缓慢的项目,学校将视情况追究项目主管部门及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由学校出资设立的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科研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执行《德州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财政专项资金到账(立项)通知书
2.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表
附件1
财政专项资金到账(立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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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编号: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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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文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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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到账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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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到账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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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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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项资金到账(立项)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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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编号: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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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文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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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到账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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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到账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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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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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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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分管校长签批意见 |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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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建设单位落实意见 |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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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本通知书返回财务处进行项目立项 |
财务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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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项目主管部门需列示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主要内容。 |
2.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财务处各留存一份。 |
附件2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表 |
项目主管部门(签章)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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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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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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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期间 |
年至 年 |
项目总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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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 本次到账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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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文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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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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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支出预算 |
项目执行进度计划 |
科目 |
金额(元) |
时间 |
内容及支出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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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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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请将项目申请文件及批复文件附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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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填写“项目支出预算”时,请参照财务处网站《项目支出科目明细表》中选择科目。 |
3.此表填写完成后,需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签字并盖章,报财务处核算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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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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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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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5年1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