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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院政财字〔2015〕5号之《德州学院设备购置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2018-06-13 18:05  

德州学院设备购置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预算执行,强化经济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设备采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2号)、《德州学院招标管理办法》、《德州学院关于加强零星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预算,用于采购教学、科研、办公、后勤保障等仪器、设备、软件的各类经费,分专项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费和其他设备费。

第三条 设备购置经费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设备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规范、高效和维护学校利益的原则,确保经费获得最大经济效益。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设备购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各单位、各部门及项目负责人根据学校建设规划提出设备购置计划,分管校领导组织资产管理处、设备使用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专家进行必要性论证,建立设备购置项目库。资产管理处根据下一年度工作任务向学校提交设备采购方案及预算建议。

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下达的设备采购预算,按照设备购置项目库采购需求,编制采购项目预算,属于政府采购项目范畴的,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项目预算经学校党委会研究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 设备采购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准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影响项目执行的重大事项,须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 为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设备购置经费中留有一定额度的机动经费。

第三章 经费使用与支出

第八条 设备购置经费的使用需按照年度预算指标和项目购置计划进行。

第九条 规范采购合同管理,加强采购项目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合格,依据项目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和固定资产报增单到财务处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第十条 设备购置经费的审批和报销执行《德州学院经费使用程序(暂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德州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5年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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