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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院政字〔2014〕28号 关于规范教育收费禁止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8-06-10 09:51  

德院政字〔2014〕28

德 州 学 院

关于规范教育收费禁止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 施 意 见

各院部,各部门,校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精神,不断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教育公平公正,巩固和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切实解决教育收费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保障学校事业改革发展稳定,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按照《教育部等5部门关于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4〕6号)和《山东省教育厅等6部门关于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教办发〔2014〕2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经研究,现就做好规范教育收费禁止教育乱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规范教育收费禁止教育乱收费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文件精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依法规范收费行为,着力解决师生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和教育公平,为学校事业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招生“阳光工程”,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进一步扩大招生信息公开范围,丰富公开内容,规范公开流程,完善公开形式,加强招生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对考生资格、录取信息、学费标准等及时进行公示,决不降低标准违规“点招”学生,未经上级部门核准计划、办理录取手续决不擅自招收学生。严格规范学校体育、艺术专业招生和成人教育及中等专业教育收费行为,严禁超标准或自立项目乱收费。加强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坚决禁止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项目,杜绝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的行为。严禁冒用学历教育名义在录取体制外违规招生并收费,严禁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建立健全学校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自2014年9月1日起,学校严格贯彻落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优化普通高校学费结构有关事宜的通知》(鲁价费发〔2013〕136号)规定,不断规范收费行为。禁止一切违规办班、滥发文凭及其乱收费行为。学校按上级规定收取学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向学生另行收取实验实习、论文辅导、毕业论文答辩、班级活动等其他费用。

(二)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严格落实国家、山东省政府对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管理规定,严禁越权设立教育收费项目,严禁违规制定收费标准。学校现行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与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不一致的,应尽快废止或修订,清理后保留的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要主动向社会公示,通过发放收费政策一览表、宣传手册等方式,方便群众查询和监督。要严格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审批,禁止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将图书馆查询和电子阅览费、午休管理服务费、课后看护费、自行车看管费、班费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禁止在代办学生教材、公寓用品、军训服装过程中获取差价款的行为,擅自提高各类考试费标准、乱收乱支考试费的行为,擅自收取国家明令禁止的各类证卡本费的行为,强制向学生收取各类押金的行为。保证学生基本的开水供应。对毕业生信息采集费等一律不准收取。坚决制止有关部门对教育的乱摊派和搭车收费行为,杜绝挤占、平调、截留、挪用学校收费收入现象,严禁教育部门、出版社向学生摊派教辅材料和生活用品,不得违规强制征订、统一购买各类教辅材料和报刊杂志,坚决遏制教辅材料过多过滥状况。

(三)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加大教育收费政策执行力度。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禁将学校收费资金交由非财务部门管理、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等行为。学校学费收入要全部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全额纳入同级财政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进一步完善学校各类票据管理制度,规范学校各类票据使用行为。全面实行学校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对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对民生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要求,重点加强对学校教育收费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坚持阳光操作,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受助学生信息管理,加快建设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与学生学籍信息库有效对接。要探索建立监管的长效机制,不断完善管理和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健全监督保障机制,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教育经费、惠民政策经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各项教育经费及时足额收取、严格规范管理和正确有效使用。

三、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单位、各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紧紧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充分认识规范教育收费禁止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加强对教育收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常抓不懈。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建立完善规范教育收费禁止教育乱收费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责任落实和倒查追责的有效机制,把工作责任层层落实到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财务处要切实承担起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职责范围内工作的监管;审计处要认真履行经济审计责任,加强对教育收费、管理、支出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室要负起监督检查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督促业务主管部门预防和纠正在教育收费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定期会商、信息发布、督查督办、公开通报及约谈机制,形成责任明晰、协作联动、互相促进的规范教育收费禁止教育乱收费工作格局。

(二)加强监督检查,规范收费行为。要继续保持禁止教育乱收费的高压态势,把规范教育收费禁止教育乱收费工作作为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要抓住春季和秋季开学时收费的“高峰期”和乱收费的“多发期”,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严肃追究责任,督促整改到位。纪检监察部门要高度重视信访办理工作,对群众反映的每一件举报都要落实查办和督办责任。要加大对重点信访举报的直查直办力度,一经查实,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外,要指名道姓公开曝光。

(三)严明工作纪律,加强队伍建设。各有关工作部门要自觉维护国家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敢于动真碰硬、真抓严管,对于妥协通融、避重就轻、包庇隐瞒,导致发生教育乱收费问题的,要进行严肃问责。要强化以规范教育收费政策法规为核心内容的培训,不断增强广大教育收费管理人员熟练运用政策指导具体工作的综合素质,全面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不断提升学校教育收费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德 州 学 院

      2014年8月26日

德州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4年8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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