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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财务报告审计制度的通知
2017-11-27 23:06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关于对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基金会财务报告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

鲁财会(2012]10号

各市财政局、各财政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基金会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0] 20号)及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1] 23号)有关规定和会计准则相关要求,决定自2012年度起,在全省范围内将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基金会的年度财务报告纳入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基金会财务报告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范围为,包括全省各级政府举办的医院、医疗卫生科研、医疗管理服务等单位;各级政府举办的普通及成人大中专院校;以及在县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基金会组织。

二、实施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是为依法经山东省财政厅批准设立,且近三年来未受财政部门行政处罚或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行业惩戒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

三、审计服务收费要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0] 187号)相关规定执行。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单位按现行行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列支审计费用。

四、从2012年度起,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基金会在向其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财务报告时,必须附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在办理年度财务决算、工商年检登记、产权登记、税务登记、机构代码登记等事项时,必须使用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在办理年度决算、工商登记等相关事项时一律不予受理。

五、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监督、指导,统筹规划、规范管理。每年要编制注册会计师年度审计计划,建立政府招标采购机制,统一选择实施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确保审计工作有序进行。要加强服务收费监管,坚决制止各种乱收费,防止无序或恶性竞争。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管理,对发现有违规执业、通同作弊的,一经发现要即取消其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和基金会的财务报告审计资格。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要及时报告省财政厅处理。

六、各被审计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注册会计师依法实施财务报告审计,接受同级会计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审计工作顺利进行。各被审计单位应编制本单位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实施审计时间、审计要求等,并报主管业务部门。由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后于年度终了前报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

七、各会计师事务所要严格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实施审计,审计工作报告要全面真实反映被审单位的财务状况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根据需要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的审计,可根据需要延伸至包括会计记录、会计核算等有关内容,以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财政资金的规范使用和安全高效。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过程中的同时,应对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会计工作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帮助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报告要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

八、将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及基金会财务报告纳入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是我省贯彻落实国办发5 6号文件和鲁政办发20号文件规定要求的具体措施,对于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经济鉴证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财政、卫生、教育、民政等业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此项审计工作平稳顺利进行。同时,各部门要注重审计结果的应用,在对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及基金会实施财政和、财务管理时,要充分使用经过审计后的财务报告和会计信息资料,注重研究审计结果的应用,以强化财务和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提升。

0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医院△ 高校△  基金会审计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报:财政部。

抄送: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医疗卫生机构,各大中专

院校,各基金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2年7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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