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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11-27 23:03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部门财政

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预〔2010〕 56号

省直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省直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383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省级预算管理的实际情况,我们对《山东省省直部门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预〔2007〕42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山东省省直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

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省直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预〔2010〕11号、财预〔2010〕 383号文件和《山东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省级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累计尚未支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政府性基金结转和结余,按照有关基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度需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四条 省直部门应当对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分别进行统计、核算,并与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核对一致。

第五条 省直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按形成时间划分为当年结转、结余资金和累计结转、结余资金。当年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省直部门当年形成的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省直部门截止到年底形成的历年累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

第六条 省直部门结转资金包括部门预算基本支出结转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其中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包括人员经费结转资金和日常公用经费结转资金。

第七条 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用于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省直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支出预算时,有新增基本支出的,应首先用当年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安排;结转资金不足的,再申请增加预算资金。年度执行中,因增设机构、零星增编增人等产生的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应首先用部门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安排。

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结转下年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

第八条 结转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用途,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省直部门确需调整结转资金用途的,需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九条 省直部门连续年度安排预算的常年项目,有结转资金的,在编制以后年度预算时,应根据项目结转资金情况和项目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统筹安排财政拨款预算。

第十条 省直部门结余资金是指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结余资金。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确认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有项目支出结余的省直部门,动支结余资金,需要报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方可安排相应支出。省财政厅可以根据项目执行和结余资金数额等情况,决定是否收回项目支出结余资金。

第十三条 省直部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及时按规定向项目主管部门或省财政厅报送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或省财政厅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确认的结余资金数额,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在项目主管部门或省财政厅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后30日内,将应上交省级国库的结余资金上交;部门及单位留用的结余资金需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动用。

第十四条 省直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对当年执行进度缓慢、预计年底可能形成较多结转或结余资金的项目,应及时提出调减当年预算或调整用于本部门执行中新增支出的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五条 除特殊原因外,对当年结转和结余资金比上年增加较多,或常年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单位,在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省财政厅统筹考虑其结转和结余资金,适当减少部门财政拨款金额。

第十六条 省直部门在编制本部门预算时,可以在部门本级和下级预算单位之间、下级不同预算单位之间、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统筹安排使用结余资金。

第十七条 对以前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财政拨款资金,因特殊原因已无法支出或已不需要支出的,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省财政厅商省直部门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资金收回。

对结转资金,部门应加快支出进度。对部门结转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的项目,省财政厅可商相关部门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资金收回。

  第十八条 省直部门应加强对资金的调度和管理。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必须综合考虑部门当年可能形成的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统筹安排支出。年度终了,要按照决算编报要求,核实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

第十九条 预算编制阶段,部门结转结余资金使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一上”时,省直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当年可能形成的结转和结余资金进行分析预计,结合以前年度部门结转和结余情况,认真填报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收入计划,并做出具体说明。

   (二)“一下”时,省财政厅结合当年预算执行情况,与省直部门及时沟通,对省直部门上报的结转和结余资金计划进行审核修正,同时研究提出部门下一年度结转和结余资金安排使用建议,随“一下”预算控制限额一并下达省直部门。

   (三)“二上”时,省直部门按照省财政厅下达的“一下”预算控制数,细化编制本部门结转、结余资金下年安排使用的计划和具体支出项目,随部门“二上”预算报送省财政厅。

   (四)“二下”时,省财政厅会同省直部门,对照部门上年度决算数据,调整部门预算上年结转和结余数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数额较大的,省财政厅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部门相关支出进行调整,或适当压缩部门财政拨款预算额度。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对省直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中,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省财政厅将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可以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有关资金收回。

第二十二条 省直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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