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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2017-11-27 23:03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做好高等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1)和《教育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财〔20124)《教育部财务司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财函〔2013〕96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高等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

高等学校财务信息公开是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是《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做好财务信息公开工作,有助于提高高校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推动高校依法办学、依法理财;有助于提升高校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障高等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各高等学校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做好财务信息公开工作。

各高校是财务信息公开的主体。财务信息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情况。

二、依法依规做好财务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公开的内容。

高校主动公开的财务信息,原则上应包括收支预算总表(参考格式见附件1)、收入预算表(参考格式见附件2)、支出预算表(参考格式见附件3)、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参考格式见附件4)、收支决算总表(参考格式见附件5)、收入决算表(参考格式见附件6)、支出决算表(参考格式见附件7)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参考格式见附件8)。在此基础上,各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公开有关财务信息。

()公开的时间。

各高校应在预算、决算批复后1O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上述信息。

()公开的方式。

各高校应将学校网站作为主要信息公开载体。

三、认真做好财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需要申请获取财务信息的,各高校要依法受理,认真研究,妥善处理。

(一)依法受理依申请公开事项。

要严格按照《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接受申请人申请的财务信息公开事项,核实申请的相关信息,对申请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信息项目。有关记录应当保存备查。

(二)认真研究依申请公开内容。

要对申请内容进行认真分析与研究,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答复。符合《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要及时向申请人公开。属于涉及秘密事项的信息,不予公开。属于制作过程中的信息或不存在的信息,以及不属于高等学校公开的信息,要明确告知申请人。对能确定该信息职权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财务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三)妥善处理依申请公开有关问题。

要改进依申请公开服务,妥善处理依申请公开的有关问题。在办理过程中,应主动与申请人沟通。对于按照《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可以公开的信息,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答复的,应办理延期答复手续。不能公开的,应明确告知不能公开的理由,并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研究课题类的申请。

四、建立健全财务信息公开工作机制,规范有序做好公开工作

建立科学高效的财务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严格的制度规范,是确保财务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的基础和前提。各高校要抓紧建立财务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建立财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制定依申请公开财务信息的工作规程,明确申请的受理机制,制定依申请公开财务信息的工作规程,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秩序。

要按照谁公开、谁负责信息审查,谁公开、谁负责解疑释惑的原则做好财务信息公开工作。公开前,要依法依规按程序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要做好深入解读的工作预案。公开后,要密切关注舆情,做好公众关切的回应工作。

 

附件:1.高等学校收支预算总表

2.高等学校收入预算表

3.高等学校支出预算表

4.高等学校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5.高等学校收支决算总表

6.高等学校收入决算表

7.高等学校支出决算表

8.高等学校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山东省教育厅

           201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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