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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规定
2017-11-27 22:59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鲁财票〔2013〕2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票据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单位

根据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13年6月17日


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规定


为规范财政票据使用,强化财政票据监管,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财政票据管理责任

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财政票据管理政策,承担全省财政票据的设计、印制、发放和监督管理,以及省本级财政票据的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监督管理及稽查等工作,并对全省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计划的上报、领购、发放和监督管理,以及本级财政票据的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稽查管理工作。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所属县(市、区)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

全省财政票据依托“山东省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电子化、网络化管理。各级财政部门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财政票据计划申报审批,实现对票据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的监督管理。全省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实现与“信息管理系统”联网,并打印使用票据。手工票据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网络化管理。

三、财政票据种类设置

全省财政票据坚持“以通用票据为主,专用票据为辅;以机打票据为主,手工票据为辅”的原则,设置财政票据种类,科学编号,规范名称。财政票据种类的增减,由省财政厅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确定。

四、财政票据印制

财政票据的编号、名称、规格、联次、式样、使用方式,以及防伪措施等,由省财政厅统一确定。财政票据标题正中位置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山东省)”,标题位置不套印其他部门印章。

财政票据印制单位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要求印制财政票据,并负责将财政票据及时安全送至省、市财政部门或使用单位。未接到发放通知,不得擅自与使用单位交接票据。

省直各部门、各市所需财政票据由票据印制单位凭省财政厅下达的《财政票据移库单》分别送至省财政厅或各市财政局。票据使用量特别大的省直部门领购票据,经省财政厅批准,可由财政票据印制单位凭省财政厅下达的《财政票据领购单》,将财政票据直接送至领购使用单位。

五、财政票据领购发放

财政票据领购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印制发放实行计划申报制度。财政票据使用量大的单位领购财政票据,须按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票据使用计划一般不得超过4个月的票据使用量;各级财政部门须在规定时间按季度逐级申报票据使用计划,每季度申报一次,除因政策性变动需新增票据等特殊情况外,省财政厅一般不单独增加印制计划。

《财政票据领购证》由省财政厅统一设计制作,在全省范围内使用。《财政票据领购证》实行统一规则编号。按单位性质分为1-XXX-XX;2-XXX-XX;3-XXX-XX三个序列。其中:“1”为行政事业单位,“2”为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3”为其他特殊性质单位(如中央驻鲁单位);“XXX”为行政(业务)主管单位序号;“XX”为行政(业务)主管单位所属单位序号(非所属单位可不加此序号)。

财政票据一般应按以下级次领购,因特殊情况需更改的,须经省财政厅批准。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财务隶属关系领购财政票据;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登记管理机关的级次领购适用的财政票据;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级卫生室医疗收费票据实行属地管理;中央驻鲁公立医院的医疗收费票据,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经省财政厅批准也可由医疗机构驻地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和级次审核发放财政票据,不得超范围发放。各级财政部门在办理财政票据入库、发放交接手续时,须加盖财政票据专用章。省级财政票据专用章为“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财政票据专用章”(印模附后)。

六、财政票据使用

财政票据或《财政票据领购证》灭失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在票据使用地的报纸上登报声明作废,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发的财政部门报告情况,并将所登报纸报送财政部门备案。未经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七、财政票据核销

财政票据核销是指财政部门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原则,对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领购、使用、保管的财政票据进行审查、核实和注销的管理活动。财政票据核销实行“实物核销、系统核销”并行制度,采用“核旧领新、定期核销”两种方式,启用全省统一的“财政票据核销专用章”(印模附后)。

“核旧领新”方式适用于使用量少的财政票据。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再次领购票据时,需填写《财政票据核销登记表》(见附件2),连同财政票据存根一并交由财政部门检查、审核。经审核无误,财政部门在手工票据封面或《财政票据核销登记表》(适用于少量机打票据)上加盖“财政票据核销专用章”,并由经办人签字、注明核销日期,同时在“信息管理系统”对已核销财政票据号码进行注销。

“定期核销”方式适用于使用量大的财政票据。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定期填写《财政票据核销登记表》,由财政部门检查、审核财政票据存根。经审核无误,财政部门在《财政票据核销登记表》上加盖“财政票据核销专用章”,并由经办人签字、注明核销日期,同时在“信息管理系统”对已核销财政票据号码进行注销。

八、财政票据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使用、保管、管理等进行稽查或专项检查。对单位或个人发生违规行为的,根据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九、其他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适用《军队票据管理规定》,不执行本规定。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2008〕5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山东省财政票据领购证式样

     2. 财政票据核销登记表

3. 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财政票据专用章印模

财政票据核销专用章印模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36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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