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税科研类经费变更为简易征收计税的说明
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相关规定“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为减轻学校及科研人员的税负负担,学校于2019年4月将相关经费计税办法变更为简易征收,计税办法变更后带来的主要变化如下:
1、 相关经费的增值税税率由6%降为3%。
2、 相关经费收款时按照税务部门有关规定,将不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变更后相关经费部分的增值税将不再予以抵扣,报销时只需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4、 此外其它涉税事项不受其影响。
财务处
2019年7月8日